近日,有網友咨詢廣東(dong)省自然資(zi)源(yuan)廳(ting),自廣東(dong)省自然資(zi)源(yuan)廳(ting)〔2023〕12號(hao)文頒布后,是否意味方(fang)陣可(ke)租賃其他農用地建(jian)(jian)設,不需進行農轉建(jian)(jian)取得建(jian)(jian)設用地使(shi)用權,廣東(dong)省自然資(zi)源(yuan)廳(ting)對此進行了出答(da)復。
以下為答復內容:
問:自然資辦發〔2023〕12號文(wen)頒布(bu)后,是否(fou)意味光伏方陣可租賃其(qi)他農(nong)(nong)用(yong)地(di)(di)建設,不需進行農(nong)(nong)轉建取得建設用(yong)地(di)(di)使用(yong)權(quan)?
答復(fu)時間:2023-04-07
答(da)復單(dan)位:廣東省自然(ran)資(zi)源廳
答復內容:尊敬的網友,您好!根據《關于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范用地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》(自然資辦發【2023】12號)規定,光伏方陣用地不得占用耕地,占用其他農用地的,應根據實際合理控制,節約集約用地,盡量避免對生態和農業生產造成影響。
光伏方陣用地不得改變地表形態,以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及后續開展的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成果為底版,依法依規進行管理。實行用地備案,不需按非農建設用地審批。
光伏方陣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,用地單位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國有土地權利主體、當地鄉鎮政府簽訂用地與補償協議,報當地縣級自然資源和林草主管部門備案。
感謝您對(dui)我廳工作的支(zhi)持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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